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2年度,435號
TCDV,92,催,435,200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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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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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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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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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勇廷      │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貳仟元     │SUA00四三0│  │
│ │         │行        │           │        │三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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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賴信義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柒仟叁佰陸拾元 │0000000 │  │
│ │         │銀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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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世良      │合作金庫銀行文心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叁仟陸佰壹拾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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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黃顯權      │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壹萬零柒佰捌拾元│AE二七三七八六│  │
│ │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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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