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陳勇廷 │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貳仟元 │SUA00四三0│ │
│ │ │行 │ │ │三七 │ │
├─┼─────────┼─────────┼───────────┼────────┼────────┼──┤
│2│賴信義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柒仟叁佰陸拾元 │0000000 │ │
│ │ │銀行 │ │ │ │ │
├─┼─────────┼─────────┼───────────┼────────┼────────┼──┤
│3│林世良 │合作金庫銀行文心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叁仟陸佰壹拾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4│黃顯權 │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壹萬零柒佰捌拾元│AE二七三七八六│ │
│ │ │行 │ │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