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2年度,243號
TCDV,92,催,243,200302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三號
  聲 請 人 正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寶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正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叁仟陸佰元   │0000000 │  │
│ │司 蔡 寶    │鹿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正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