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丁○○
右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戊○○、乙○○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於附表所示之債權發生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被告乙○○就如附表所示土地,經附表所示台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及大甲地政事務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
一、訴外人源豐紡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源豐公司)及訴外人友宇有限公司( 下簡稱友宇公司)分別邀同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先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捌 仟參佰零肆萬貳仟捌佰貳拾參元(源豐公司部分借款陸仟玖佰伍拾肆萬元未還, 支宇公司部分借款壹仟肆佰玖拾捌萬貳仟捌佰貳拾參元),屆期未為給付,被告 戊○○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原告係被告戊○○之債權人,原告向被告戊○○催討 未獲清償,詎料被告戊○○利用原告催收之際蓄意脫產於附表所示之債權發生日 (即原因債權贈與契約發生之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土地,無償贈與被告乙 ○○(七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生,法定代理人為甲○○、丁○○),並於附表所 示之移轉登記日,將該等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乙○○,雖被告戊○○贈 與後,名下仍有其他數筆不動產,惟該等不動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 聯信商業銀行,被告戊○○已陷於無資力。本件被告黃琴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原 告之債權,竟於原告催討之際,故意將部分財產無償移轉予被告乙○○,使自己 陷於無資力,被告二人間之無償行為顯有害及原告債權之受償,實已侵害原告之 債權,爰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之有害原 告債權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乙○○塗銷系爭附表 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原狀。
二、被告戊○○除附表所示之之土地外,固尚有其他二十五筆不動產,惟該等二十五 筆不動產產財總值為捌仟玖佰柒拾萬貳仟柒佰參拾捌元,該價值尚不足以清償被 告戊○○積欠原告及訴外人聯信商業銀行之債務,足認被告戊○○贈與系爭土地 後,其已陷於無資力。
參、證據:提出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七三號、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六三號民
事判決、確定證明各一份、土地登記簿三十五份、建物登記謄本三份、本院九十 年度訴字第二八三四號民事判決一份、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 一二四號民事判決一份、戊○○、乙○○財產狀況表一份為證。乙、被告方面: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丙、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函取被告戊○○之財產歸戶資 料,及向聯信商業銀行函詢被告戊○○積欠該行之債務額為何?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不在此限;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本請求撤銷被告二人間如附表編號一號至十一號之土地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 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乙○○塗銷該等十一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旋原告追加請求並撤銷附表編號十二及十三號所示二筆土地之贈與債權行為及 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乙○○塗銷該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核係擴張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依首揭規定,自應准許之,合先敘明。乙、實體部分:
一、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源豐公司及訴外人宇公司,分別邀同被告戊○○為連帶保 證人,先後向原告借款捌仟參佰零肆萬貳仟捌佰貳拾參元(源豐公司部分借款陸 仟玖佰伍拾肆萬元未還,友宇公司部分借款壹仟肆佰玖拾捌萬貳仟捌佰貳拾參元 ),屆期未為給付,被告戊○○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原告係被告戊○○之債權人 ,原告向被告戊○○催討未獲清償,詎料被告戊○○利用原告催收之際蓄意脫產 於附表所示之債權發生日(即原因債權贈與契約發生之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土地,無償贈與被告乙○○,並於附表所示之移轉登記日,將該等土地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乙○○,雖被告戊○○贈與後,名下仍有其他數筆不動產,惟 該等不動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聯信商業銀行,被告戊○○已陷於無 資力。本件被告黃琴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原告之債權,竟於原告催討之際,故意 將部分財產無償移轉予被告乙○○,使自己陷於無資力,被告二人間之無償行為 顯有害及原告債權之受償,實已侵害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四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之有害原告債權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 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乙○○塗銷系爭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原 狀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經查:(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係被告黃琴之債權人,債權額本金為捌仟參佰零肆萬貳仟 捌佰貳拾參元,業據原告提出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七三號、九十年度重 訴字第一0六三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各一份,自堪信為真實。(二)又被告戊○○於附表所示之債權發生日(即原因債權贈與契約發生之日),將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土地,無償贈與被告乙○○,並於附表所示之移轉登記日, 將該等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乙○○之事實,亦有原告所提附表所示地
號土地之登記謄本十三份在卷可參,亦堪信為真實。(三)另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函取被告戊○○之財產 歸戶資料,被告戊○○除贈與予被告乙○○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尚有其他二 十五筆之不動產,亦有被告戊○○財產歸戶資料一份、及原告所提之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二十五份、及價值分表一份在卷可參,雖該等二十五筆不動產之公 告價值,約值捌仟玖佰柒拾萬貳仟柒佰參拾捌元,然被告戊○○除積欠原告之 捌仟參佰零肆萬貳仟捌佰貳拾參元外,經本院向訴外人聯信商業銀行查詢,被 告戊○○向聯信商業銀行抵押貸款負債約壹億貳仟萬元,亦有聯信商業銀行九 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九)聯信審字第一七六0號函文一件在卷可參,是被告 戊○○現有之負債約貳億餘元,而其名下所剩之系爭不動產價值,僅約玖仟萬 元左右,顯不足清償對原告及訴外人聯信商業銀行之債權,應可認定。(四)又核之卷附被告戊○○之財產歸戶證明資料,上開不動產外,亦僅有參佰壹拾 陸萬捌仟元之投資,更無其他財產,是被告戊○○將系爭如附表所示土地,贈 與移轉登記予被告乙○○後,其剩餘財產,並不足清償其他債權人之債務,被 告陷於無資力清償債務,是被告二人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所為贈與之無償行為 ,有害及原告債權之求償,應可認定。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 一項、第四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戊○○對原告負有債務,且其將附表所示 土地,贈與被告乙○○後,剩餘之財產並不足以清償債權人之債務,則被告戊○ ○任意無償處分其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減少其積極財產,該無償行為自有害及原 告之債權,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前述之贈與之債權行為及合意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 權行為,為詐害行為,自屬可採。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項前段之規定,起訴請求予以撤銷該等債權及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乙○○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應有部分 債權發生日 移轉登記日 登記機關 一 台中縣清水鎮 1268平方 全部 90/09/05 90/12/12 清水地政 三田段一四0 公尺 事務所
號
二 台中縣清水鎮 1485平方 全部 90/09/05 90/12/12 清水地政
三田段一五三 公尺 事務所
號
三 台中縣清水鎮 1885平方 全部 90/09/05 90/12/12 清水地政 三田段九二五 公尺 事務所
號
四 台中縣清水鎮 4142平方 6250分 90/11/29 91/01/07 清水地政 三塊厝段菁埔 公尺 之1980 事務所
小段一五八之
一號
五 台中縣清水鎮 1920平方 6250分 90/11/29 91/01/07 清水地政 三塊厝段菁埔 公尺 之1980 事務所
小段一六三號
六 台中縣清水鎮 123平方 1170分 90/12/11 91/02/06 清水地政 海濱段一0八 公尺 之120 事務所
0之一號
七 台中縣清水鎮 654平方 1170分 90/12/11 91/02/06 清水地政 海濱段一0八 公尺 之120 事務所
0之二號
八 台中縣清水鎮 201平方 1170分 90/12/11 91/02/06 清水地政 海濱段一0八 公尺 之120 事務所
一之一號
九 台中縣清水鎮 1050平方 1170分 90/12/11 91/02/06 清水地政 海濱段一0八 公尺 之120 事務所
一之二號
十 台中縣清水鎮 3平方公 1170分 90/12/11 91/02/06 清水地政 海濱段一0八 尺 之120 事務所
一之三號
十一 台中縣大安鄉 4554平方 全部 90/11/19 90/12/21 大甲地政 三塊厝段八七 公尺 事務所
號
十二 台中縣清水鎮 2518平方 全部 90/09/05 90/12/12 清水地政 高美段一五六 公尺 事務所
一之三號
十三 台中縣清水鎮 955平方 全部 90/11/29 91/12/28 清水地政 田寮段田寮小 公尺 事務所
段四之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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