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雪琴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 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 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74條定有明文。又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 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 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認可其與相對人黃雪琴間請求離婚事件福建省 福安市人民法院所為(2015)安民初字第 657號民事確定判 決,雖據其提出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兩造結婚之公證書,及 經我國政府授權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 之驗證證明,惟未提出其聲請認可之上揭大陸地區離婚判決 書、生效(確定)證明書、公證書及經海基金驗證之證明書 。是本件聲請之程式顯與法不合,本院無從審核。然此程式 不合部分可以補正,爰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淑芬
附件
一、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57號 民事判決及生效證明書(確定證明書)影本。
三、大陸地區公證處對於上揭二、所示之判決與證明書之公證書 及經海基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