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611號
TCDV,90,訴,2611,2003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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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一號
  原   告 天○○
  原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
  被   告 午○○ 住臺北
        戌○○ 住台中
        地○○ 住同右
        卯○○ 住同右
        辰○○ 住同右
  兼右四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被   告 B○○ 住台中
        C○○ 住台中
        H○○○○○○ 住台北縣三芝鄉○○村○○街○段十一巷三號七
               
        G○○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九三巷二號
        宇○○○ 住台北市○○區○○路六七巷二弄一號三樓
        F○○ 住桃園
        I○○ 住台中
        J○○ 住台中
        亥○○ 住彰化
        己○○ 住彰化
        丙○○ 住彰化
        丁○○ 住同右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D○○ 住同右
  被   告 酉○○ 住同右
        未○○ 住台北市○○路五七號六樓
        申○○ 住臺北
        庚○○ 住台中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壬○○ 住台中
  被   告 丑○○ 住台中
        子○○ 住台中
        癸○○ 住新竹
        辛○○ 住台中
        戊○○ 住台中
        寅○○ 住台中
        A○○ 住台中
        黃○○ 住同右
        宙○○ 住同右
  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玄○○ 住同右
  被   告 巳○○○ 住同
        L○○ 住台中
        K○○ 住台中
        E○○○ 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附記: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提出左列文件:
一、何來密、何來霧、何蔡戎、何隱、何陳累、何秀霞何政忠何瑞裕之除戶謄本 。
二、蔡平(依戶籍謄本登記為何隱、何陳累之次男)之除戶謄本、其繼承系統表及全 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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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