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51號
TTDV,105,訴,251,2017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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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王培欣律師
被   告 陶東森
      陶正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律師
被   告 何廸威
      何大文
      何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何廸威何大文何大明為被告何達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死亡而當然停止;第168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何達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6年6月12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被告何廸威何大文何大明3人,有除戶戶 籍謄本及被告何廸威何大文何大明之戶籍謄本等件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39-443頁)。惟被告何達死亡後,其繼 承人即被告何廸威何大文何大明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依上揭規定,仍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何廸威、何大 文、何大明為被告何達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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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