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薛魁鎮
視同上訴人 薛阿七
薛丁允
薛新竹
薛妅
薛寶美
被 上訴 人 薛廉峰
薛煇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代位分 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上訴人係請求代位分割如附表所示之 遺產,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780 元【計算式:(518,160元+367,400元)×1/2(應繼分比 例)=442,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上訴人 應於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附表:請求分割遺產之價額
(參本院卷第185頁反面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編號│請求代位分割之遺產 │核定價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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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東縣鹿野鄉龍田段538地 │518,160元 │
│ │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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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東縣鹿野鄉龍田村龍六路│367,400元 │
│ │112號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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