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廖瑞民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327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瑞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 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即被告廖瑞民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12月3 日,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1 萬元,並於同(3 )日提出該保證金後,經予釋放等 節,有訊問筆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 通知(暨所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款臨時收據)、 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佐;而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 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命警拘提無著等節,亦有 簡覆表、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06 年 9 月26日信警偵字第1060028601號函(暨所附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拘票、報告書、臺東縣警察局溫泉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 表)各1 份存卷可考,尤以迄至本院為本件沒入裁定時止, 被告均未有何在監在押或遷移住所等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 參,自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將具保 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