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選舉罷免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7號
PHDM,91,訴,7,200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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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未○○ 男 二
  被   告 甲○○ 男 四
        乙○○ 女 三
        丙○○ 男 四
        丁○○○女 六
        戊○○ 女 二
        己○○ 男 三
        庚○○ 男 二
        辛○○ 男 三
        壬○○ 男 三
        巳○○ 女 三
        子○○ 男 二
        丑○○ 女 二
        卯○○ 男 三
        辰○○ 男 四
        天○○ 女 四
        地○○ 女 二
        玄○○ 男 六
        黃○○ 女 四
        A○○ 男 二
        F○○ 女 三
        G○○ 男 四
        I○○ 女 二
        H○○ 男 三
        午○○ 男 三
        申○○ 女 二
        酉○○ 女 三
        宇○○ 女 三
        D○○ 女 三
        E○○ 男 二
        B○○ 女 四
        C○○ 男 二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選偵字
第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未○○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甲○○乙○○丙○○、丁○○○、戊○○己○○辛○○壬○○巳○○



丑○○卯○○天○○地○○玄○○黃○○F○○G○○I○○H○○午○○申○○酉○○宇○○D○○E○○有投票權之人,收受不正當利益,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各褫奪公權壹年。
子○○A○○B○○C○○有投票權之人,收受不正當利益,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各褫奪公權壹年。A○○B○○C○○均緩刑肆年。
辰○○有投票權之人,收受不正當利益,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庚○○無罪。
事 實
一、辛○○曾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九十一年間,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現尚緩刑中;辰○○曾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為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H○○曾 因背信案件,經台北地院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 年。
二、未○○係登記參選訂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舉行投票日之澎湖縣白沙鄉第十四 屆鄉長候選人戌○○之子,為使其父親得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 交付不正利益,並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概括犯意,事先即對外放出消息,謂 可提供澎湖旅居臺灣臺北及高雄地區鄉親免費搭乘飛機返鄉投票,並要求搭機者 將選票投與鄉長候選人戌○○。其除自己搜集有投票權人之名單外,亦有貪圖搭 乘免費飛機並可藉機返鄉探親之有投票權人,主動或藉由親友提供資料予未○○未○○乃憑蒐集所得有投票權人之年籍資料,於:(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許,至澎湖縣馬公市○○路十七之三 號癸○○所經營之「中興旅行社」,為有投票權人裴氐幸、陳李來好、陳崑裕陳崑倫、陳崑在、林金珍謝高明蘇楊玉環、楊滿義莊良田陳春權陳境明呂陳秀琴、呂皆星、蘇朱花(以上十五人均未起訴)、乙○○、丙○ ○、丁○○○、黃○○I○○己○○壬○○辛○○庚○○(自己刷 卡付費,另為無罪判決,詳後述)、巳○○玄○○等共計二十六人購買九十 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榮航空)自高雄起飛至 馬公之電子團體機票,其中丙○○黃○○、丁○○○、I○○己○○、壬 ○○、辛○○庚○○巳○○玄○○等九人係來回票,總計支付新台幣( 下同)六萬零九百二十二元。
(二)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下午一時許,未○○復至「中興旅行社」,為有投票權人張 明月、高呈祥、鄭秀珍歐秀敏(以上四人未起訴)、A○○G○○、戊○ ○、地○○子○○辰○○卯○○天○○F○○甲○○等共計十四 人購買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八時自高雄飛往馬公之單程團體電子機票。 同日並為郭鳳珍、李佩芳(未○○之妻)、洪玉玟鄭榮偉、林志成(以上五 人未起訴)、H○○午○○申○○酉○○丑○○宇○○E○○D○○等十三人購買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七時五十五分自台北飛往馬公



之團體電子機票,其中郭鳳珍H○○午○○申○○酉○○丑○○宇○○等七人係來回票。總計支付一萬八千八百三十八元。(三)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中午,未○○續洽請中興旅行社,為有投票權人B○○C○○及未有投票資格之楊子斌購買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分自 臺北往馬公之電子機票,均屬來回票,總計支付現金七千一百元。(四)未○○於支付上開交通費用總計八萬六千八百六十元,並為渠等購買飛機票後 ,除李佩芳係未○○之妻及楊子斌不具有投票權人資格外,僅有甲○○、乙○ ○、丙○○、丁○○○、黃○○I○○己○○壬○○辛○○巳○○玄○○A○○G○○戊○○地○○子○○辰○○天○○、F ○○、卯○○H○○午○○申○○酉○○丑○○宇○○E○○D○○C○○B○○共計三十人(以下簡稱甲○○等三十人),默示同 意投票對象之指定,而接受該免費搭機不正當利益交付之安排,依約搭乘未○ ○所購買之飛機班次返回澎湖縣白沙鄉準備投票。(五)嗣經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澎湖地檢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 五日指揮澎湖縣警察局刑警隊搜索查扣未○○代訂機票之旅客名單、電子機票 購票證明五十六紙及MASTER卡刷卡存根聯二紙等賄選之證物後,並於九 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八時許,澎湖地檢署檢察官親率澎湖縣警察局刑警隊 及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人員共同前往民航局馬公航空站當場查獲 上開甲○○等三十人有投票權人搭乘預定免費交通工具、收受不正當利益,而 許以行使投票權之事實。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澎湖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未○○甲○○等三十人部分:一、右開犯罪事實,除據被告未○○A○○C○○B○○子○○等五人於偵 查中自白外,並有扣案之旅客名單、電子機票購票證明五十六紙及MASTER 卡刷卡存根聯二紙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其等自白與事實相實,堪信為真正。至 被告甲○○乙○○丙○○、丁○○○、黃○○I○○己○○壬○○辛○○巳○○玄○○G○○戊○○地○○辰○○天○○F○○卯○○H○○午○○申○○酉○○丑○○宇○○E○○、D○ ○等二十六人則均矢口否認有何收受免費搭機返鄉投票之犯行。二、再查:被告甲○○等三十人就澎湖縣白沙鄉第十四屆鄉長選舉均有投票權,有澎 湖縣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九十澎一字第0九一二000五七三0號 函及函附之選舉人名冊附卷可稽,堪以認定。次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未○○ 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中興旅行社員工癸○○供證情節相符,並有返鄉投票人員 名冊詳實記載被告甲○○等三十人返鄉之班次往返,附於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五 號卷(以下簡稱選偵五號)第二十四頁至第二十六頁可稽,核與附表所載吻合, 此外,並有辛○○壬○○己○○巳○○玄○○G○○黃○○、I○ ○等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當天由馬公搭立榮航空至高雄之旅客艙單附於 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九號卷(以下簡稱選偵第九號)第一六六頁至第一六七頁, 以及宇○○丑○○C○○酉○○申○○H○○午○○等人於九十一



年一月二十七日由馬公搭立榮航空至台北松山之旅客艙單附於選偵第九號卷第一 六四頁,以及立榮航空九十二年一月八日立航字九二00二三號函在卷可據,茲 就成立犯罪之理由,詳述如下:
(一)為選舉目的而購票:
未○○稱:
㈠「(你是否知道叫你代為訂位購買機票的人返回澎湖的目的為何?)他們的目 的就是返回澎湖參加這次選舉投票,並支持我父親戌○○。」(見警卷第三卷 第一四三頁)
㈡「(幫旅客代訂機票和提供免費機票是何意?)我是要替我父親拉票,才用我 自己的積蓄購買機票,供他們回來投我父親一票,..。」(見選偵五號第四 十三頁)
㈢「這次代訂購買來回機票讓在台親友返鄉投票都是我自己一手包辦,幾乎花光 我所有存款,我這樣做只是要幫我父親順利當選這次鄉長選舉。(是否知道這 樣做是違法的?)我知道,我非常的後悔,.我這樣做是出於我一片孝心。」 (見警卷第三卷第一四六頁正、反面)
㈣「(丙○○等五十六人是否知道是何人提供免費機票供他們返鄉投票?)都知 道,因為大部份的人都有和我通過電話,我也有很清楚告訴他們機票的事我來 處理,而且也告訴他們要投我父親戌○○一票,如果在電話中沒有說清楚的, 他們返鄉之後我也會再去告訴他們,但我想大部分都很清楚是何人幫他們買得 機票,也知道要投票給我父親戌○○。」(見選偵五號第十九頁) ㈤「(接受免費機票的選民是否都知道回來是要選舉,並將選票投給戌○○?) 他們是知道,有些是我親自打電話,有的是鄰居知道後來問的,並自動提供名 單給我,而且我付費的目的是希望他們回來投我父親一票。」(見選偵五號第 四十三頁)
㈥「(以前是否幫人代訂機票?)沒有。」(見選偵五號第三十八頁至第三十九 頁)
㈦「(是否知道你的行為已違法?)知道,但是為了勝選我想不出更好方法來協 助我父親。」(見選偵五號第十九頁)
㈧「(丙○○等五十六人集中何時返澎?)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七時到中 午十二時前分批抵達馬公航空機場。」(見選偵五號第十八頁) ㈨「(你父親是否知情?)他不知道,這是我個人的行為,與我父親無關。」( 見選偵五號第十八頁至第十九頁)核與證人戌○○所供:「(是否知道你兒子 未○○幫你買機票,提供選民免費搭機返鄉○○○○○道,我不知道他為何這 樣做。競選期間我很忙,我不知道他有幫人購機票。」(見選偵五號第二十九 頁)吻合。
證人癸○○證稱:
㈠「我聽未○○說他父親要選鄉長,他是替他的親朋好友代訂機票。」(見警卷 第二卷第一三0頁背面)核與被告未○○所供:「我的目的是希望他都能返鄉 投票,投票時能支持我父親此次的鄉長選舉,為她們訂購買機票並沒有代價。 ..我的父親叫戌○○,他在這次選舉登記第一號參選白沙鄉長選舉。」(見



警卷第三卷第一四二頁背面至第一四三頁)相符。 ㈡「(是否知道他是為了選舉而購票?)知道,他有先來告訴我,他已經向復興 和立榮訂位,問我訂購團體票有無較便宜,我們給他八折以下的優惠,他說這 是要回來支持他爸選鄉長,他戴戌○○的競選帽子,還說他是戌○○的兒子, 錢、信用卡都是未○○付的。」(見選偵五號第八頁) 由以上被告未○○及證人癸○○之供述,可知未○○確係為其父競選鄉長,為達 勝選目的,而出資購買團體電子機票,提供有投票權之被告甲○○等三十人返鄉 投票,並有前述返鄉投票人員名冊、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當天由馬公搭立榮航 空至高雄之旅客艙單、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由馬公搭立榮航空至台北松山之旅 客艙單,以及立榮航空九十二年一月八日立航字九二00二三號函在卷可稽,資 為佐證,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二)如何連絡選民及購票:
未○○供稱:
㈠「我幫人代訂購買機票之金額全部都是我本人支付,根本就沒有人事先給我機 票錢,..都是我代出機票錢,讓他們返鄉回來投我父親戌○○一票。..我 都是以電話聯絡目前在澎親友,詢問他們在台家屬是否有意願返鄉投票,如果 願意返鄉投票並支持我父親這次選舉,我願意代為支付來回機票費用。」(見 警卷第三卷第一四五頁背面)
㈡「我所購大部分是電子機票,我訂位付款購買後就以電話聯絡投票人或者他們 的家屬叫他們直接至機場櫃枱出示證件取票,只有少數一兩個人用郵寄給他們 ,如何交付投票給我父親戌○○也是以電話直接交付。..(查扣之戶口名簿 三本是做何用途?)是因為部分家屬不識字,其在台親屬年籍資料不熟,聽到 我要支付來回機票費用,就直接拿戶口名簿來叫我幫忙購買來回機票。」(見 警卷第三卷第一四六頁)
㈢「(你為何幫丙○○等五十六人付費購買機票返澎?)是因為我父親戌○○要 競選白沙鄉長,選情告急,我深怕他沒有買票會落選,所以我自己找一些戶籍 在白沙鄉住居在台灣的鄉親他們買機票,讓他們回來投票贊助父親。」(見選 偵五號第十七頁)
㈣「(丙○○等五十六人你如何找到的?)有的是我去問親戚朋友,有的是我向 附近的鄉民問的,並辦法取得他們在台灣的電話,但是我無法一一打電話給他 們,只好向可以連絡到的鄉親,請他們協助我找尋另外在台的鄉親,並回傳給 我之後,連絡時我就言明會幫他們處理機票費用,他們也都答應。」(見選偵 五號第十八頁)
㈤「(丙○○等五十六人是否知道是何人提供免費機票供他們返鄉投票?)都知 道,因為大部份的人都有和我通過電話,我也有很清楚告訴他們機票的事我來 處理,而且也告訴他們要投我父親戌○○一票,如果在電話中沒有說清楚的, 他們返鄉之後我也會再去告訴他們,但我想大部分都很清楚是何人幫他們買得 機票,也知道要投票給我父親戌○○。」(見選偵五號第十九頁) ㈥「(接受免費機票的選民是否都知道回來是要選舉,並將選票投給戌○○?) 他們是知道,有些是我親自打電話,有的是鄰居知道後來問的,並自動提供名



單給我,而且我付費的目的是希望他們回來投我父親一票。」(見選偵五號第 四十三頁)
㈦「(有那些是你親自打電話聯絡的?)子○○F○○午○○酉○○,我 都跟他們說機票你們請好了,記得回來投票。」(見選偵五號第三十八頁) ㈧「(你如何與名單上之旅客聯絡?)台北部分是我主動聯絡的,高雄的玄○○己○○他們聯絡的,黃○○是他先生拿給我的,子○○是我當兵的朋友,是 我主動聯絡他的,有的是傳真,有的是寄的,有一些旅客如何聯絡,我記不起 來的。」(見選偵五號第三十九頁)
㈨「(庭呈名單內所寫之『家人』是何意?)是選民家人知道我要買免費機票提 供搭乘,由選民們主動拿名冊來,有的打電話來,有的我打電話聯絡。己○○ 的部份是他主動打電話來並提供名冊給我。」(見選偵五號第四十三頁)由未 ○○提供之名單中,A○○戊○○是家人打電話,G○○地○○卯○○天○○F○○甲○○H○○丑○○酉○○申○○E○○、宇 ○○、D○○午○○等人係家人提供名冊,子○○辰○○等人係未○○打 電話,有該名單附於選偵五號第四十五頁可據。 ㈩「(壬○○一家你和誰聯絡的?)是己○○主動和我聯絡的,因此我幫他們一 家五人代訂機票。(他們為何會主動和你聯絡?)因為競選期間有些人到我競 選總部幫忙或聊天,我有向那些到總部的人說我們家沒有錢,無法一一買票賄 選,但是我自己有存一點錢,可以幫他們買機票返鄉投票,請鄉親把名冊列出 來,己○○是主動打電話來說他家有五個..,旅客的姓名、身分證號碼是如 何得知的,我就不清楚了,但確定是己○○提供的,我知道後就幫他們訂機票 了。」(見選偵五號第三十九頁)」
證人癸○○證稱:「(未○○以何方式向你訂票、開票?)他先行是自行拿名單 到我旅行社訂位,然後有增加名單時,他會先打電話詢問是否有機位,如有他會 自己拿名單到旅行社先定機位再開票。(當你們開出機票購票證明單時,是否已 完成訂位及付費?)對。(機票購票證明有何作用?)該(電子)機票購票證明 ,就可以直接拿身分證至航空公司換取登機證。」(見警卷第二卷第一三0頁) 核與被告未○○供述情節相符:「查扣之中興旅行社購票證明單五張(A○○等 十六人、郭鳳珍等十五人、酉○○申○○H○○)是我幫A○○等三十四人 向中興旅行社購買電子機票,中興旅行社所開具給我的...訂位名冊五張是我 自己整理出來要向航空公司訂位購票。」(見警卷第三卷第一四二頁背面、本院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
參照以上未○○及證人癸○○之陳述,復有被告甲○○等三十人之名單九紙分附 於警卷第二卷第一三四頁至第一三七頁及第三卷第一四八頁至一五二頁可按,堪 信未○○事先親自以電話或被告甲○○等三十人主動或由在澎親友之聯絡,取得 姓名及相關身分資料後,辦理購票事宜,足以採信。(三)未○○付費及付款方式:本案被告甲○○等三十人之機票款係由未○○分別以 現金或信用卡等方式所支付:
未○○稱:
㈠「..我共代替五十六人購買高雄及台北往馬公的機票..分三次購票,第一



次向中興旅行社訂位是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訂的是高雄往馬公機票有二十 六張,單程十六張,來回有十張,第二次是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訂高雄至馬公 ..,台北至馬公..,第三次是元月十四日只有買三張來回台北至馬公.. 三次購買總金額是捌萬六千八百六十元。..第一次和第二次刷卡,第二次有 一部分是現金、刷卡,第三次是現金購票,刷卡部分是四萬六千零六十元,現 金是四萬零八百元,都是我支付的。(曾經與你同去購票刷卡者為誰?)是我 的姨丈張泰噲,因為我不夠錢,他借我刷卡,但要他本人簽名,所以他和我同 去,刷卡二萬元,該二萬元在刷卡完後的二天,我去他家拿現金還給他。」( 見選偵五號第十七頁)
㈡「(台北到馬公機票費?)單程是一千三百元。(高雄到馬公機票費?)單程 機票還不到一千一百餘元。」(見選偵五號第十八頁) 證人癸○○證稱:
㈠「高雄往馬公票價全票新台幣一千二佰元(含保險),半票新台幣八百一十元 (含保險),台北往馬公全票票價為新台幣一千三百元(含保險),半票九百 五十元。」(見警卷第二卷第一二七頁背面)
㈡「(未○○何時購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十五時左右,親自購票 ,共購買二十六位,高雄至馬公立榮航空。..全票十八張,半票八張,單程 十六張,來回(票)共十張。..第二次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十三時左右共 購買二十七張機票,由高雄至馬公,立榮航空公司,單程十四張,台北往馬公 ,立榮航空公司,來回票七張,單程六張,都是他親自購票,但第二次曾與一 位年齡五十歲左右男子,至本店(中興旅行社)。第三次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十四日中午左右,共購買三張,由台北往馬公,立榮航空公司,來回票三張, 全票二張,半票一張。親自購買。」(見警卷第二卷第一二七頁背面至第一二 八頁、選偵第五號第七頁至第八頁)
㈢「(未○○如何付費?)第一次刷卡金額六萬零九百二十二元,僅刷卡二萬六 千零四十元,未付三萬四千八百八十二元,但未○○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四時二十三分又來補付刷卡二萬元,未付一萬四千八百八十二元。第二次應 付新台幣一萬八千八百三十八元,因第一次未付一萬四千八百八十二元,總共 他付新台幣(現金)三萬三千七百二十元整。第三次他付現金新台幣七千一百 元。..總共付新台幣含刷卡八萬六千八百六十元。」(見警卷第二卷第一二 八頁)核與未○○供述吻合:「..現金支付以外,我還刷爆了信用卡,另外 還向張泰噲(我的姨丈)借他的信用卡至旅行社付款,結果還不夠新台幣一萬 四千八百八十二元,事後我才又拿現金去付款完畢。」(見警卷第三卷第一四 五頁背面)復有未○○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及張泰噲於九十年十二月卅一日之信用卡刷卡商店存根附於警卷第二卷第一三九頁堪為佐證,足可認定。 ㈣「(機票購票證明?)共有五十六張,第一份旅客姓名為A○○證明單編號為 002902號共十四張,第二份旅客姓名為B○○等三人,證明單編號為0 03001號共十六張,第三份旅客名字為裴氏幸,證明單編號為00270 5號共十五張,第四份旅客名單丙○○,證明單編號002678號共十一張 ,總共證明單五十六張。..證明單是開給未○○的。..定位跟付費、開票



全部都是未○○處理。」(見警卷第二卷第一二九頁背面至第一三0頁)復有 中興旅行社簽發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購票證明附於警卷第二卷第一四0頁至第 一四一頁以及未○○所持有之購票證明單附於警卷第三卷第一五六頁至第一五 八頁足為佐證,堪以認定。
㈤「(未○○以何方式向你訂票、開票?)他先行是自行拿名單到我旅行社訂位 ,然後有增加名單時,他會先打電話詢問是否有機位,如有他會自己拿名單到 旅行社先定機位再開票。(當你們開出機票購票證明單時,是否已完成訂位及 付費?)對。(機票購票證明有何作用?)該(電子)機票購票證明,就可以 直接拿身分證至航空公司換取登機證。」(見警卷第二卷第一三0頁、本院九 十二年一月二十四審判筆錄)核與被告未○○供述情節相符:「查扣之中興旅 行社購票證明單五張(A○○等十六人、郭鳳珍等十五人、酉○○申○○H○○)是我幫A○○等三十四人向中興旅行社購買電子機票,中興旅行社所 開具給我的...訂位名冊五張是我自己整理出來要向航空公司訂位購票。」 (見警卷第三卷第一四二頁背面)復有被告等人之名單九紙分附於警卷第二卷 第一三四頁至第一三七頁及第三卷第一四八頁至一五二頁可按,足以採信。 ㈥「(如何分辨半票?)小孩二歲至十二歲,老人六十五歲以上,持殘障手冊, 小孩出示戶口名簿、老人核對身份證、殘障人士持手冊影印本為準。未○○購 票(半票)以老人為主。」(見警卷第二卷第一二八頁) 此外,並有立榮航空之前述函,詳後述,足為佐證,證實未○○取得被告甲○○ 等三十人之身分資料後,積極辦理購票事宜,而甲○○等三十人實際並未支付機 票款。
(四)並未收取機票費:未○○購票並未向被告甲○○等三十人索取機票款之事實, 業經未○○供明於案:
未○○稱:
㈠「我幫人代訂購買機票之金額全部都是我本人支付,根本就沒有人事先給我機 票錢,..都是我代出機票錢,讓他們返鄉回來投我父親戌○○一票。..我 都是以電話聯絡目前在澎親友,詢問他們在台家屬是否有意願返鄉投票,如果 願意返鄉投票並支持我父親這次選舉,我願意代為支付來回機票費用。」(見 警卷第三卷第一四五頁背面)
㈡「(丙○○等五十六返鄉投票後,你是否會向他們收取機票錢?)不會,我們 是免費提供機票。」(見選偵五號第十九頁)
㈢「(到目前為止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你所付出的八萬六千八百六十元機票錢 ,有無人拿來還?)沒有。如果他們有還我錢的話,我心裡也不要,如果我想 拿回來的話,別人就不會回來投票,我只是提供免費機票而已..。」(見選 偵五號第四十三頁)
㈣由以上未○○之相關供述,可知其並未再向搭預定飛機之選民即被告甲○○等 三十人補收取機票款,主要目的希望被告甲○○等三十人能返鄉投其父一票, 俾以當選,自無另收取費用之意圖。
立榮航空:「..付費方式標記於行程啟始站之電子機票收據/登機證『付款 方式』欄位上,現金付款者標記xxxx字樣,信用卡付款者則註記xxxx卡號四碼。



回程之電子機票收據登機證上不再另行提供開票付款等資訊。..電子機票收 據/登機證皆於完成劃位報到時交予旅客,無數日前開立交付之情形。①除庚 ○○君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搭乘本公司第六五三班次高雄前往馬公,為 機場購票,含兵險票價為新台幣一千二百三十六元外,其餘旅客皆為團體訂位, 並透過中興旅行社與本公司接洽,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以匯款方式,開立高 雄-馬公航線機票,含兵險票價金額單價為新台幣九百元整,另於民國九十一年 一月二十二日開立台北-馬公航線機票,含兵險票價金額單價為新台幣九百五十 元整。..②無電子機票收據者,亦為團體票..團體機位之旅客於出發前即 由旅行社完成付款,於機場無須另行付費。如旅客需要更換付費方式,得於起飛 前依旅客需求辦理。然團體票因有限當班次使用之限制,並無退票價值。..。 」參該公司九十二年一月八日立航字九二00二三號前揭函可考。(五)綜上所述,得知未○○自費購買團體電子機票供被告甲○○等三十人免費搭乘 飛機返澎投票,冀求其父能順利當選白沙鄉鄉長,足以認定。而未○○既為候 選人戌○○之子,以購買團體電子機票方式,蒐集選民名單並代為付費購票, 且親自或藉由選民之親友告知投其父一票,已如前述,而被告B○○C○○酉○○亦均明白表示係要投戌○○選票(均詳後述),而證人張有仁亦證實 係為投予戌○○(詳後述),被告丙○○己○○辛○○子○○亦供稱專 程回澎湖投票(均詳後述),益證未○○確有直接或間接告知在台選民返鄉投 予其父者,願供免費之搭機服務,被告甲○○等三十人於接受未○○之安排時 ,主觀上難認不知代為付費購票者之用心,其等應允接受並於選舉投票日當天 按預定航班免費搭機返鄉,自可認默示應允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洵堪確認。三、次查被告甲○○等三十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行,惟皆事後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分述如後:
(一)甲○○卯○○部分:
甲○○部分:
㈠警詢時稱:機票是丈母娘鄭許秀禮訂位,今日至機場購票,來回票,回澎湖看 女兒順便投票。
㈡檢察官訊問時稱:機票非自己所買,係岳母訂購的,回澎湖看女兒,選舉是附 帶的。
㈢本院訊問及審理時稱:機票是岳母訂購的。
㈣證人鄭許秀禮到庭證稱:「我是拿錢給戌○○他太太請他們幫我買票,我買的 是高雄到馬公的單程票,二張票我拿二千五百元,他要找錢給我,我說不用。 我和戌○○沒有關係,戌○○在做議員的時候,我們買票都是請他幫忙買票的 。買票之後我打電話給甲○○卯○○,並將購票證明寄給甲○○卯○○。 我並沒有告訴他要投給戌○○,甲○○只是回來看小孩探親,卯○○是回來看 媽媽,媽媽生病中風,並不是回來投票。甲○○卯○○二人共給我二千五百 元,一人壹仟兩百五十元,在我家給我的。我拜託他們買票大約一星期才給我 購票證明。還沒有選舉之前就請他們幫忙買票。」(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 六日訊問筆錄)
㈤並有甲○○之電子機票收據/登機證(簡稱電子機票收據,下同),記載高雄



至馬公、票價一五二0元(含保險,下同)、開票日期九十一年一月九日、搭 機日期同年月二十六日,附於選偵第九號卷第一五九頁。 卯○○部分:
㈠警詢時稱:機票是姊姊鄭許秀禮訂位後寄給我,是來回機票,我要和她算,返 澎湖目的是為投票。嗣改稱機票是拿身分證至櫃枱開的。 ㈡檢察官訊問時稱:機票是姊姊鄭許秀禮訂購的,知道戌○○要選鄉長。 ㈢本院訊問、審理時稱:機票是姊姊訂購,並給購票證明,直接在機場劃位。 ㈣證人鄭許秀禮稱:「我是拿錢給戌○○他太太請他們幫我買票,我買的是高雄 到馬公的單程票,二張票我拿二千五百元,他要找錢給我,我說不用。我和戌 ○○沒有關係,戌○○在做議員的時候,我們買票都是請他幫忙買票的。買票 之後我打電話給甲○○卯○○,並將購票證明寄給甲○○卯○○。我並沒 有告訴他要投給戌○○,甲○○只是回來看小孩探親,卯○○是回來看媽媽, 媽媽生病中風,並不是回來投票。甲○○卯○○二人共給我二千五百元,一 人壹仟兩百五十元,在我家給我的。我拜託他們買票大約一星期才給我購票證 明。還沒有選舉之前就請他們幫忙買票。」(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訊 問筆錄)
㈤並有卯○○之電子機票收據,記載高雄至馬公、票價一五二0元、開票日期九 十一年一月九日、搭機日期同年二十六日,附於選偵第九號卷第一六三頁。 由以上甲○○卯○○之供述,可知渠二人之機票係由鄭許秀禮連繫,並於機場 分別以身分證件取得登機證,並酌鄭許秀禮之證述,堪認甲○○卯○○二人事 先並未支付機票款,惟鄭許秀禮供稱以二千五百元代價委請戌○○之配偶代購二 張高雄到馬公之單程機票,不找零,既訂購團體票圖其便宜,卻稱找零不要,又 何須訂購團體票,如團體票未能便宜,不如訂購普通票相較於團體票限於當天當 班次航機划算,且又證述常常委託戌○○等人訂機票,如每次都不找零,又與常 情未合,如均按團體票價找錢,為何本次不找零,又大費周章於取得購票證明後 ,郵寄予甲○○卯○○?其次,購票後只須提供身分證件,無庸提示購票證明 即可辦理登機手續,鄭許秀禮只要以電話或其他簡便方式通知搭機時間即可,卻 花郵資將購票證明分別寄達甲○○卯○○,顯見鄭許秀禮並不熟悉購票與搭機 程序,所供常常委託戌○○等人購票乙節,並不實在,何況鄭許秀禮為甲○○之 岳母及卯○○之姐,係親屬關係,迴護之詞在所難免,在在顯示鄭許秀禮付費購 票乙情不實,另審酌前述未○○之相關證詞及甲○○卯○○前開扣案之電子機 票收據,以及甲○○卯○○亦不否認返鄉投票情節,且在投票日當日由高雄搭 機回澎湖等相關事證以觀,足認甲○○卯○○事先已知免費機票事並接受而願 返鄉投票,所辯事後有交錢予鄭許秀禮及返澎探視女兒、母親云云,乃圖免之詞 ,並不足取,渠二人犯行堪以認定。
(二)乙○○
㈠警詢時稱:係由配偶的不詳姓名朋友訂位並繳費,單程票,還沒算,不知費用 多少。
㈡檢察官訊問時稱:機票是朋友代訂的,不知多少錢,單程票。 ㈢本院審理時稱:機票是朋友代訂並代墊錢,




乙○○所稱朋友並不知其姓名,亦不詳連絡方式,現未結算機票款云云,與一 般購買機票之常態,大異其趣,且自稱常往返高雄與澎湖間,對於搭機購票應 知一二,豈有委諸無法連繫又不知姓名之朋友處理,如無連絡方式,如何給付 機票款,其朋友又為何願為其購票,在在均與常情不合,另參考前述未○○及 癸○○之有關供述,以及扣案乙○○之電子機票收據,記載高雄至馬公、票價 一五二0元、開票日期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搭機日期同年月二十六日附於 選偵第九號卷第一一八頁、如附表所示之購票證明等佐證,堪認乙○○之犯行 明確,所辯並不足信。
(三)丙○○、丁○○○部分:
丙○○部分:
㈠警詢時稱:由母親丁○○○託她朋友訂位,於小港機場劃位取得機票,來回票 ,連同母親機票費用,我拿三千元有找零。回澎湖目的是帶母親由高雄返澎投 票。
㈡檢察官訊問時稱:我託朋友訂票的,拿三千多元給我母親去買機票。 ㈢本院審理時稱:機票係高雄的朋友莊進良代訂,莊進良居無定所,四處流動, 機票錢是自己付的,母親的機票也是我幫她買的。又稱拿三千元給莊進良,忘 了找多少錢,買二張機票。
㈣並有丙○○之電子機票收據,記載高雄至馬公、票價八一0元、開票日期九十 一年一月九日、搭機日期同年月二十六日,附於選偵第九號卷第一二二頁。 丁○○○部分
㈠警詢時稱:機票是自己所訂,單程,約一千餘元,自己至機場付費,沒有人代 付,與兒子丙○○同行。
㈡檢察官訊問時稱:機票是我自己以一千零八十元,向高雄櫃枱買的,我兒子丙 ○○也是自己在櫃枱買的。回澎湖靜養,我只有買單程機票。 ㈢本院審理時稱:機票是我兒子自己買的。
以上丙○○及丁○○○分於偵、審時之供述不一,同時搭機及同一購機票事實, 竟南轅北轍,兩人說詞有如此大之出入,明顯有說謊或有意規避特定事實,所辯 均無可信,以前揭未○○、癸○○之陳述,以及如附表所示之購票證明、丙○○ 如前扣案之電子機票收據等佐證,渠母子二人犯行均堪以認定。(四)戊○○
㈠機票由父母代訂單程機票,並由他們從澎湖將機票寄到我位於高雄市之處所, 票價要問父母才知道。係父母電話聯絡告知搭機事宜,回澎係幫父母從台帶貨 品並順道投票。
㈡檢察官訊問時稱:機票不是自己買的,由父母處理。 ㈢本院審理時稱:機票係父母買的。
㈣證人吳明標到庭證稱:「是我代購的,我是透過戌○○的太太買的,這張票還 沒有來收錢。我沒有告訴我女兒這張票不用付錢,錢的事情我沒有跟他說也沒 有跟他要。我並沒有告訴他要投給戌○○。他回來的主要目的,是幫我拿東西 回來。我以前有拜託戌○○幫我買票。我只有打電話給戌○○的太太,告訴他 要搭機請他購票。他選舉的時候並沒有給我任何好處,我在抓魚,可能找不到



,所以到現在還沒有拿錢給戌○○的太太。當時他給我壹張紅色購票證明,我 直接寄給戊○○。我並不是聽到風聲說購票不用錢,才去找戌○○代購機票。 是他們之前都有幫忙代購所以才找他們代購。他們買團體票比較便宜。戊○○ 要回來都是我幫他處理的。回來的票都是我出錢的。只有這次購票的錢還沒有 給戌○○。之前我兒子當兵的機票錢都有給。我女兒並不知道是我請戌○○代 購的。我只告訴戊○○票沒有問題。」(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訊問筆 錄)
㈤證人吳明標固證稱係託戌○○配偶所購,惟尚未來收錢,實所異常,如果有代 辦購票事宜,豈有迄今仍未結算之理,與一般購買機票係當場付費,大異其趣 ,又吳明標與戌○○等人非親非故,焉有事發至今仍未結帳之理,而未○○如 非為選舉目的,何須自掏腰包為其付款或代墊之必要,且吳明標所言與未○○ 前揭供稱未向被告甲○○等人收取款項乙情相符,益證本案確屬免費提供機票 俾設籍白沙鄉有投票權人返鄉投與戌○○;再者,吳明標係寄予戊○○購票證 明,與同前鄭許秀禮之情形相同,吳明標對於購買機票及搭機程序並不熟悉, 敍述如前,益明本案係屬未○○所安排免費之搭飛機行為,助戊○○返鄉投票 ,此外,並有戊○○之電子機票收據,記載高雄至馬公、票價一五二0元、開 票日期九十一年一月九日、搭期日期同年月二十六日,附於選偵第九號卷第一 三二頁,足為佐證,其犯行應可認定。
(五)己○○辛○○壬○○巳○○玄○○部分 己○○部分:
㈠警詢時稱:自行訂位並取得機票,單程,係自己付費,是回澎湖投票。 ㈡檢察官訊問時稱:自己用現金向高雄櫃枱買的,金額一千三百多元。 ㈢本院審理時稱:自己在機場用現金買的,拿一千三百元有找零。有幫辛○○購 票,其有拿二千元購買單程票。係透過澎湖同鄉會朋友買的,與辛○○共四千 多元給朋友,票拿到家裏給我,當場給他錢,並給我二張票,我的來回票及辛 ○○的單程票。
辛○○部分:
㈠警詢時稱:拿二千元給哥哥己○○幫忙訂位,並在高雄立榮櫃枱拿票,單程。 搭機事宜是己○○告知的。回來是為了選舉投票、抓魚。隨行有己○○、壬○ ○、庚○○
㈡檢察官訊問時稱:訂單程機票,錢給哥哥,是去年十二月份給他的。回來投票 並打算留在澎湖捕魚。
㈢本院審理時稱:自己拿錢請哥哥己○○買的。單程票。 ㈣復有辛○○之電子機票收據,記載高雄至馬公、票價一五二0元、開票日期九 十一年一月九日、搭機日期同年月二十六日,附於選偵第九號卷第七十五頁。 壬○○部分:
㈠警詢時稱:是朋友訂票並付費,來回票,不知其姓名,自己尚未付費,不知機 票費用為何?朋友幫我訂票買機票,然後再親自拿去給我。 ㈡檢察官訊問時稱:機票非自己所買,亦不知何人付費,回來投票,知道戌○○ 要選鄉長。




㈢本院審理時稱:綽號阿風不詳姓名朋友代訂的,其住無定所,來我家時給他一 萬元,買壬○○巳○○玄○○三人之來回票。機票是搭機前二天在機場給 我的。
㈣並有壬○○之電子機票收據,記載高雄至馬公、票價一五二0元、開票日期九 十一年一月九日、搭機日期同年月二十六日,附於選偵第九號卷第七十五頁。 巳○○部分:
㈠警詢時稱:機票是先生壬○○購訂的,返澎湖是投票及看久未謀面之公婆。此 次與生壬○○、及其兄弟己○○庚○○四人返澎湖。 ㈡檢察官訊問時稱:機票是先生負責的,回來探望公婆,順便投票。 ㈢本院審理時稱:機票是先生處理的。
玄○○部分:
㈠警詢時稱:我託洪杏良之子綽號「肥軟」代訂機票,有先拿一千二百元給他, 訂來回票,尚未結清。回澎湖玩,但如果有人叫我投票,我就投。九十一年一 月二十六日是以中興旅行社開立的如附表之購票證明向機場樻台換票,並提供 該購票證明附於警卷第一卷第十一之一頁、選偵第九號卷第八十三頁為據。 ㈡檢察官訊問時稱:是己○○兄弟綽號「肥軟」訂的,機票錢是一千二百元,我 給他現金,回程是訂下午四時許,機票錢還沒給他。回澎湖玩,順便去投票。 ㈢本院審理時稱:機票係壬○○買的,有給現金。 ㈣復有玄○○之電子機票收據,記載高雄至馬公、票價100元、開票日期九十 一年一月九日、搭機日期同年月二十六日,附於選偵第九號卷第七十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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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