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64號
TYDV,92,重訴,64,2003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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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春先泰利興煤氣企業有限公司、利松煤
氣有限公司、裕德企業有限公司、森裕有限公司新立煤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裕德企業有限公司利松煤氣有限公司新立煤氣有限公司泰裕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貳仟貳佰伍拾
貳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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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利興煤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立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松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