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春先、泰利興煤氣企業有限公司、利松煤氣有限公司、裕德企業有限公司、森裕有限公司、新立煤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裕德企業有限公司、利松煤氣有限公司、新立煤氣有限公司、泰裕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貳仟貳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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