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呂秀庭、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陸仟玖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捌佰貳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柒佰柒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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