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25號
TYDV,92,訴,325,2003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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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呂秀庭、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陸仟玖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捌佰貳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柒佰柒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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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