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王莉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兩造借據背面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一條約定:「立約人對貴庫所負之各宗債 務,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自應由兩造所合意之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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