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24號
TYDV,92,訴,124,200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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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台新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田主一
             送達
  被   告 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 年一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B   法 官 陳清怡
~B 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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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