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即欣欣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梅 姬
送達代收人 吳文淑律師
相 對 人 欣欣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陳福來為欣欣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程序費用由欣欣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 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欣欣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 收支表及損益表提請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 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由陳福來為簿冊及文 件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同意書影本一件為證,並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九十 年度司更一字第一號卷宗,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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