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陳生園即生園工程行
乙○○
詹生新即新盈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