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八十五年度全五字第二六六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五年度全五字第二六六五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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