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被 告 謝雙柱
選任辯護人 呂理胡律師
潘維成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謝雙柱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謝雙柱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三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審理進行中,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在案,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廿日裁定自該年月廿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再經訊問,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廿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爭 奇
法 官 潘 政 宏
法 官 曾 雨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