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九一七號
原 告 太平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栗本有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被 告 山溪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會員入會契約書第十條所載:「本契約書如有訴訟時,以台 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字樣,則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意旨,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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