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七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 鄭光閔
被 告 黃永忠
被 告 鄭長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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