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乙○○
即 債權人
相 對 人 勝彬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日所為之八十七年度裁全字第四九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七年度裁全木字第四九五號裁定 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 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廿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庭
~B法 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廿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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