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七號
上 訴 人 高際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上訴人 佳多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佳多麗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復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 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一百十三 條、第七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解散之事實,有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一 紙在卷足憑,而其章程並未另有規定,已據上被上訴人所自認,被上訴人亦未向 管轄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呈報股東決議另行選任清算人,亦有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北院錦民科日字第一○五四四號函一紙在卷足憑,揆諸 前揭說明,自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惟據被上訴人於九十年八月九日向本 院板橋簡易庭提出之訴狀所載,僅列董事乙○○○為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
~B 法官 徐玉玲
~B 法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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