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易字,106年度,39號
TTDM,106,原交易,39,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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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忠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本件被告徐忠勢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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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