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忠勢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徐忠勢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欣怡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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