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易字,106年度,36號
TTDM,106,原交易,36,2017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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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交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樂林左麻
      蔡忠福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3348號、106年度偵字第1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蔡忠福另尚 涉犯公共危險部分,由本院另行判處罪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蔡忠福告訴被告樂林左麻、告訴人樂林左 麻告訴被告蔡忠福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樂林 左麻、蔡忠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件告 訴人樂林左麻蔡忠福均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本院調解 程序中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本案過失傷害告訴,此有本院 調解程序筆錄及其等親簽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3頁至第1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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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