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1年度,98號
CHDV,91,家聲,98,2003021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為禁治產人丙○○指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壹拾
肆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書狀。
二、釋明禁治產人丙○○是否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定監護人。
三、若禁治產人丙○○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定監護人,則聲請
  人應提具禁治產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
  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資料。
四、為禁治產人丙○○選定監護人之親屬會議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鄭永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謝鈴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