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四號
原 告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
送達代收人 楊敏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甲○○、丙○○、乙○○、丁○○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甲○○、丙○○、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
萬叁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蓓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