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四號
聲 請 人 郭國慶即福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
催字第二三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二三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群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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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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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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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和貿易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內埔行│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陸萬叁仟陸佰玖拾│0000000 │ │
│ │郭有興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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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和貿易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內埔行│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叁仟陸佰肆│0000000 │ │
│ │郭有興 │ │ │拾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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