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384號
PTDV,91,除,384,2003021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四號
  聲 請 人 郭國慶即福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
催字第二三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二三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群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立和貿易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內埔行│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陸萬叁仟陸佰玖拾│0000000 │  │
│ │郭有興      │         │           │元       │        │  │
├─┼─────────┼─────────┼───────────┼────────┼────────┼──┤
│2│立和貿易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內埔行│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叁仟陸佰肆│0000000 │  │
│ │郭有興      │         │           │拾貳元     │        │  │
└─┴─────────┴─────────┴───────────┴────────┴────────┴──┘

1/1頁


參考資料
郭國慶即福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和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