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94號
SLDV,92,重訴,94,200302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政輯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零叁萬壹仟柒佰零壹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叁元,折合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叁佰肆拾
     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拾
     陸萬玖仟叁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