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89號
SLDV,92,重訴,89,200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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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 鄭光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亦規定至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兩造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台北縣板橋市○ ○街十八號二樓)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 影本在卷可稽(見該約定書第十二條),依照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明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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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