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 鄭光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亦規定至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兩造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台北縣板橋市○ ○街十八號二樓)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 影本在卷可稽(見該約定書第十二條),依照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明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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