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95號
SLDV,92,聲,95,200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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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乙○○
   送 達 代 收 人 張金柱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捷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右當事人間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三二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 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曾家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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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