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2年度,71號
CLEV,102,壢簡,71,20170601,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壢簡字第71號
原   告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陳靚
      朱婉庭
      李家銘
      許琬如
被   告 邱黃秋桃(即邱逢閂承受訴訟人)
      邱春淵(即邱逢閂承受訴訟人)
      邱春港(即邱逢閂承受訴訟人)
      邱春旭(即邱逢閂承受訴訟人)
      許秋梅珠(即邱逢閂承受訴訟人)
      邱桂珠(即邱逢閂承受訴訟人)
       何瑞英(即劉學武承受訴訟人)
       劉孟萍(即劉學武承受訴訟人)
       涂月蘭(即黃奕國承受訴訟人)
       黃景星(即黃奕國承受訴訟人)
       黃琇莠(即黃奕國承受訴訟人)
       余許河妹(即余遠爐承受訴訟人)
       余奕添(即余遠爐承受訴訟人)
       余奕城(即余遠爐承受訴訟人)
       余奕鵬(即余遠爐承受訴訟人)
       余淑貞(即余遠爐承受訴訟人)
       黃維森(即黃劉良妹承受訴訟人)
       黃增祥(即黃劉良妹承受訴訟人)
       徐黃秋香(即黃劉良妹承受訴訟人)
       黃瑞香(即黃劉良妹承受訴訟人)
       黃秀香(即黃劉良妹承受訴訟人)
       范世賢(即陳銀妹承受訴訟人)
       范玉蓮(即陳銀妹承受訴訟人)
       范淑敏(即陳銀妹承受訴訟人)
       吳碧珠(即劉奕櫻承受訴訟人)
       劉妙玲(即劉奕櫻承受訴訟人)
       吳建源(即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吳建霖(即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吳建雲(即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吳建堂(即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吳建俊(即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何吳菊梅(即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吳玉梅(即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吳鳳梅(即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吳錦梅(即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黃劉查妹(即黃銀華承受訴訟人)
       黃忠雄(即黃銀華承受訴訟人)
       黃忠正(即黃銀華承受訴訟人)
       黃忠明(即黃銀華承受訴訟人)
       李蜜(即呂英雄承受訴訟人)
       呂宗恩(即呂英雄承受訴訟人)
       呂秋慧(即呂英雄承受訴訟人)
       林福隆(即林李悅治承受訴訟人)
       林瑞河(即林李悅治承受訴訟人)
       林瑞坤(即林李悅治承受訴訟人)
       林瑞亭(即林李悅治承受訴訟人)
       林秀珍(即林李悅治承受訴訟人)
       林秀美(即林李悅治承受訴訟人)
       劉楊盡英(即劉學斌承受訴訟人)
       劉奕言(即劉學斌承受訴訟人)
       劉奕章(即劉學斌承受訴訟人)
       劉彩雲(即劉學斌承受訴訟人)
       劉彩虹(即劉學斌承受訴訟人)
       江傳星(即江傳權承受訴訟人)
       江傳愰(即江傳權承受訴訟人)
       江月娥(即江傳權承受訴訟人)
       江鳳娥(即江傳權承受訴訟人)
       江素娥(即江傳權承受訴訟人)
       江美娥(即江傳權承受訴訟人)
       劉世洺(即劉朱新妹承受訴訟人)
       劉菊芝(即劉朱新妹承受訴訟人)
       劉瑞杏(即劉朱新妹承受訴訟人)
       劉瑞月(即劉朱新妹承受訴訟人)
       黃立雯(即黃招德承受訴訟人)
       黃秋娥(即黃招德承受訴訟人)
       黃春惠(即黃招德承受訴訟人)
       黃秋菊(即黃招德承受訴訟人)
       黃玉蓉(即黃招德承受訴訟人)
       黃尤美(即黃招德承受訴訟人)
       劉奕政(即劉承瑜承受訴訟人)
       劉奕福(即劉承瑜承受訴訟人)
       劉雪香(即劉承瑜承受訴訟人)
       劉秋香(即劉承瑜承受訴訟人)
       陳阿玉(即劉世華承受訴訟人)
       劉智偉(即劉世華承受訴訟人)
       劉宜儒(即劉世華承受訴訟人)
       劉鎧維(即劉世華承受訴訟人)
       王淳書(即傅淑美承受訴訟人)
       王彥錞(即傅淑美承受訴訟人)
       劉淑貞
       劉奕伸
       高文真
       劉奕祥
       林邱河妹
       張雅雯
       劉家棋
       劉米妹
       劉貴梅
       余里妹
       涂玉嬌
       劉世添
       劉世福
       劉秀春
       陳秀蓮
       范晴
       宋正鈞
       劉采婕
       吳建榮
       吳新才
       劉張阿珠
       劉世傑
       劉世舜
       劉奕宏
       陳慧媛
       劉尚麗
       劉寶貴
       劉黃春妹
       黃植基
       黃朝東
       黃朝廣
       劉玉嬌
       劉靜玲
       蔡長泰
       梁劉益妹
       劉世景
       項小玲
       鍾飲妹
       劉依芸
       劉世洺
       陳劉速妹
       林成蘭
       黃袁粉
       黃崇晏
       劉世文
       宋隆庚
       張秀貞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0
       林雅婷
       陳賴鳳珠
       鄭秀菊
       徐佳琪
       朱慧茹
       張善倫
       張雅涵
       潘永成
       潘耀濱
       潘承濬(原名潘宗宏)
       潘志青
       楊佩姍
       楊森成
       劉奕昌
       劉索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