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一號 原 告 己○○ 庚○○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七七號五樓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七七號五樓 被 告 戊○○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十八號 訴訟代理人 辛○○ 住台北市○○路五二巷十七號三樓之一 乙○○ 住台北市○○區○○街二六八巷七弄二十三號 丁○○ 住台北市○○區○○路三十巷七九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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