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1449號
CHDM,106,簡,1449,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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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懋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毒偵字第83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本院(106年度易字686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懋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補充「被告於 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深,然就他人權益之 侵害仍屬有限,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鑑於價值不高,並不具備刑法上之 重要性,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惠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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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