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89號
TNDV,106,除,289,201709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邱毅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2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 告,並經聲請人於106年2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寶鎰工業股份有│臺灣銀行│益豐企業社│106年3月5日 │41,328元 │AK5782760 │
│ │限公司邱村國 │安南分行│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