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80號
TNDV,106,除,280,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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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大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意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月14日刊 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7月14日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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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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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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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徐瑞崗 │玉山商業銀行新營分│大成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12月5日 │53,000元 │CA3493331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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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