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77號
TNDV,106,除,277,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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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曾小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3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39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106年3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 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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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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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 張數 │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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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ND-0001839~ND-0001842│ 4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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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