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75號
TNDV,106,除,275,201709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呂憲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 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 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太平洋日報,茲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 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06 年3 月3 日刊登新聞紙,業據 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 間已於106 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50872-9 │股票│1 │1000│
├──┼────────────┼────────┼──┼──┼──┤
│0002│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71948-6 │股票│1 │1000│
├──┼────────────┼────────┼──┼──┼──┤
│0003│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97511-5 │股票│1 │1000│
├──┼────────────┼────────┼──┼──┼──┤




│0004│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51123-1 │股票│1 │20 │
└──┴────────────┴────────┴──┴──┴──┘

1/1頁


參考資料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