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63號
TNDV,106,除,263,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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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鐘秋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 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2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6年2月14日刊登新聞紙,業據 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 間已於106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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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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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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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兆豐國際商業│兆豐國際商業│衛生福利部│105年12月7日│55,000元│ 6815 │
│ │銀行東台南分│銀行東台南分│嘉義醫院 │ │ │ │
│ │行黃益仁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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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