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素玲
被 告 宏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李木貴
~B 法 官 陳湘琳
~B 法 官 王美婷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B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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