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 告 臺南市關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盧勝陽
被 告 吳永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268元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迄今仍 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 憑,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