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12號
TNDV,106,重訴,212,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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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原   告 邱淑真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林可鈁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
6年度簡附民字第13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訴外人馬光和係原告之配偶,為有 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間某日,與 馬光和在被告住處為性交行為1次,嗣原告於106年2月25日 與被告通話後,始知悉上情。被告上開相姦行為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038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簡字第1769號刑事簡易 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原告與馬光和於90年間結婚 ,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感情良好,且由原告照顧公公 婆婆,伉儷情深、人人稱羨之模範夫妻。原告雖於103年罹 患乳癌,但二人互相扶持、不離不棄,原告經醫院適當治療 後回復健康。詎於105年間原告乳癌復發,馬光和對待原告 之態度轉為冷淡,原告不知發生何事,直至106年2月24日在 COSCO量販店地下停車場,被告無預警現身,與馬光和大吵 一架併告知原告,其腹中已懷有馬光和之胎兒,原告與馬光 和返家後,旋及詢問馬光和與被告究係何特殊關係?馬光和 遂向原告坦承確實其自105年間即開始與被告交往並發生性 行為。被告明知原告對於其與馬光和外遇情事不知情,竟刻 意傳送訊息騷擾原告,且有蓄意炫耀之意味,更於106年4月 11日至原告開設之潛艇堡店,毀損店內物品,經本院106年 度簡字第2174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40日,另於臉書貼文「 說了不要拔獅子的毛,你偏要,我有時間陪你玩,但你沒有



,所以,請記住,別再做浪費時間的事了,好好享受剩餘的 人生吧!」、「我不會欺負別人,但也不准別人欺負我,今 天被你錶去,放心,我們還會再相見。」、「說自己很可憐 沒有人陪妳去看醫生,痛的在地上爬,老公還不理你,我還 笨蛋心軟說載妳去看醫生,假裝心疼我,問我,我就他奶奶 的全部告訴妳這個賤人,結果妳在利用我套我話還錄音,妳 有人護著,抱歉,我不怕。」等文字,足信被告對於破壞他 人家庭之錯誤行為不知悔改、惡性重大。原告不僅需忍受身 體上癌症復發之不適,更遭被告多次惡意騷擾,身心俱疲, 然被告自事發後,未見其悔意,自始未曾向原告道歉,反而 一再騷擾原告,原告精神上所受壓力痛苦逾恆,未來還需面 對後續癌症治療痛苦,面對配偶外遇背叛家庭之事實,以致 其心力交瘁,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精神 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並聲明:1、被告應 給付原告6,0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不爭執,惟被告學 歷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並非富裕或具特別身分地位,原 告請求遠逾一般常情之慰撫金額,顯非屬適宜。又以加害程 度論之,被告與原告之配偶於106年2月間某日在被告住所內 為一次性交行為,並非長時間多次連續之犯罪行為,亦難認 其情節重大。被告此前與原告素不相識,被告於個人WhatsA pp所張貼之大頭照及於個人臉書之貼文,僅係為抒發個人心 情,並非特指何人,亦未刻意將該等照片或貼文傳送予原告 ,原告稱被告傳訊息騷擾伊,那係被告傳錯訊息,亦已道歉 。被告與原告之訊息紀錄實為一連續對話,原告僅擷取部分 ,恐易生誤解。兩造有講了5小時電話,原告還稱被告與伊 都是被害者,伊不會告被告,伊對被告稱身體不舒服,被告 還稱可以載伊去看醫生,不知道原告這些動作係在蒐證,被 告有哭著向原告道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訴外人馬光和係原告之配偶,為有配 偶之人,竟於106年2月間某日,與馬光和在被告住處為性 交行為1次,被告上開相姦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03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 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簡字第1769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無訛,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 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社會一般觀念,如明 知為有婦之夫而與之通姦,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其妻確因此受有財產上或 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自仍得請求 賠償(最高法院41年臺上字第278號判例意旨參照)。再 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圓滿,具有人格利益,而 通姦行為對於他人婚姻關係之干擾,就我國社會上之一般 評價而言,被害人會感到悲憤、羞辱、沮喪,且在婚姻關 係存續中,通姦者與相姦者之行為,常使被害人對外需遭 受他人對其婚姻處理方式之質疑,進而致其精神上及社會 評價、地位於無形中遭受損害,是相姦之干擾他人婚姻關 係之行為,可謂已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且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查被告明知訴外人馬光和為原告 之配偶,仍與馬光和相姦乙節,已如前述,堪認被告顯係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破壞原告之婚姻生活,且侵 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從而,原告 依上揭法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 據。
(三)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量 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 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 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221 號、51年臺上字第223號、76年臺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 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有 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 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本院審酌原告為大 學畢業、知名潛艇堡店負責人,104、105年度之所得分別 為1,154,810元、876,923元,名下有不動產4筆、汽車1輛 、投資10筆;被告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104、105年度 之所得分別為2,000元、1,674元,名下有不動產2筆、汽 車2輛等情,業經兩造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



第37、38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3 0頁),是依兩造上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基 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所受侵害之程度,另考量被告於犯 後坦承犯行,本院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 害以200,000元為適當。
(四)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請求自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200,000元,及自106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 據,應予駁回。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據此 ,爰依兩造勝敗程度酌定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本件原告勝訴 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願 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即無必要;併依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 附麗,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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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