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告 吳榮裕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陳玄儒律師
被 告 蔡鴻靖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蔡鴻瑜
被 告 蔡鴻輔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蔡鴻輔抗辯原告與蔡鴻瑜、蔡鴻靖簽立之買賣契約效力並不及於被告蔡鴻輔,蔡鴻輔不負契約履行義務乙節尚有調查及請兩造提出詳細論述意見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