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52號
TNDV,106,重訴,152,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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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
      方書斌
被   告 鍾梅英即越欣盛農產企業行
      李保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拘束。關於合 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權而優先適 用。本件兩造就借款債務而涉訟時,已合意由本院管轄,有 綜合授信契約暨總約定書、連續保證書影本附卷可稽,揆之 首揭規定,本院即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鍾梅英即越欣盛農產企業行邀同被告李保恆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1月14日、106年1月6日與原告 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暨總約定書及連續保證書,並自105年12 月23日起至106年4月27日止陸續借款新臺幣(下同)785萬 元,約定利息按原告銀行公告之基準利率月調加碼年息百分 之2.35機動方式計算,如每期未依約繳納本息達7個營業日 以上時,則自未繳納本息之計息起始日起,改按原約定利率 再加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利息,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 按期攤還或付息時,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應即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約定利率付息外,自 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鍾梅英即越 欣盛企業行於106年4月2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原告本金 7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應



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索,均未清償,被告自應負連帶給付 借款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暨總約定書 、連續保證書、撥動申請書、分期償還電腦帳卡、牌告利率 查詢等件(見本院卷第7至64頁)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均未到庭抗辯,亦未以書狀為任何陳述,本院依據上開證據 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訴訟費用額為70,3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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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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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本金 │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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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90,000元 │自民國106年4月23日起│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率百分之7.42計算之利│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 │
│ │ │息。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2 │480,000元 │自民國106年4月27日起│自民國106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率百分之7.42計算之利│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 │
│ │ │息。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3 │600,000元 │自民國106年4月24日起│自民國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率百分之7.42計算之利│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 │
│ │ │息。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4 │790,000元 │自民國106年5月2日起 │自民國106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率百分之7.42計算之利│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 │
│ │ │息。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5 │580,000元 │自民國106年4月16日起│自民國106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率百分之7.42計算之利│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 │
│ │ │息。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6 │970,000元 │自民國106年4月23日起│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率百分之7.42計算之利│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 │
│ │ │息。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7 │420,000元 │自民國106年5月2日起 │自民國106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率百分之7.42計算之利│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 │
│ │ │息。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8 │610,000元 │自民國106年4月23日起│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率百分之7.42計算之利│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 │
│ │ │息。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9 │290,000元 │自民國106年4月28日起│自民國106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率百分之7.42計算之利│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 │
│ │ │息。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10 │470,000元 │自民國106年4月25日起│自民國106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率百分之7.42計算之利│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 │
│ │ │息。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11 │920,000元 │自民國106年4月26日起│自民國106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率百分之7.42計算之利│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 │
│ │ │息。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12 │380,000元 │自民國106年4月27日起│自民國106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率百分之7.42計算之利│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 │
│ │ │息。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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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