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57號
TNDV,106,訴,757,2017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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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7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林素煙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鍾柏名
王月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
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6,09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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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