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九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男 四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二一號),暨移送併
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辛○○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辛○○明知其已積欠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晟達公司)六萬多元之貨款, 以及因揚捷營造公司及癸○○積欠其工程款無法取償,至其所經營之南興鐵工廠 週轉困難,已無支付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為下列 詐取財物之行為:
㈠於八十九年六月間已積欠晟達公司六萬多元貨款尚未償還(此部分不構成詐欺) ,而於同年七月間,再度向晟達公司訂購鐵材七萬一千七百二十七元(公訴人誤 載為七萬一千七百二十元),惟晟達公司以前欠貨款為由要求如再訂貨須給付現 金,辛○○為求晟達公司出貨虛以答應給付現金,致晟達公司陷於錯誤後,再度 出貨給辛○○,惟晟達公司前往收取貨款時,辛○○竟拿如附表一編號一由案外 人務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務晟公司)簽發之支票支付貨款,並聲稱沒有問題, 然該支票屆期跳票,晟達公司始知被騙。
㈡因晟達公司已不願繼續出貨給辛○○,辛○○又基於前開犯意,而於八十九年七 月間改向壬○○訂購鐵材使用,起初訂購較小額之貨物並均遵期付款,且預先給 付一張十萬元、發票日為十一月二十日之遠期支票(該票嗣後有兌現,此部分不 構成詐欺)以取信壬○○,然至九月起即大量訂購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鐵材,壬 ○○陷於錯誤而交付,嗣辛○○改以遠期支票支付貨款,至其所交付之如附表一 編號二由案外人庚○○簽發之遠期支票屆期跳票,且對十月份之貨款拒不給付, 壬○○始知受騙,辛○○共計尚積欠三十萬五千零二十三元。 ㈢辛○○復承前開犯意,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向陳清山購買六萬元之不銹鋼門窗, 並請陳清山前往施作,於陳清山施工完畢向辛○○請款時,辛○○竟交付附表一 編號三由陳聰地簽發之支票,然屆期跳票,辛○○復交付附表編號四由果詠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果詠公司)之支票,惟亦屆期跳票,陳清山始知受騙。二、案經晟達公司、壬○○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己○○ 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辛○○固坦承向晟達公司、壬○○及己○○購買前述鐵材或不鏽鋼門窗 ,並對彼等尚積欠前述之貨款,迄今未清償,以及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 予晟達公司、壬○○及己○○,且該些支票均遭退票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 何詐欺犯行,辯稱:向告訴人晟達公司所購之鐵材係施作在揚捷營造公司向伊定 做之工程,因伊沒有領到工程款,所以拿如附表一編號一之務晟公司簽發的票給 告訴人晟達公司,該票是陳連振拿給伊的,陳連振以前有欠伊錢,有叫告訴人晟 達公司徵信,揚捷營造公司共欠伊六十八萬元之工程款,且揚捷營造公司工地主
任癸○○也有欠伊錢;向告訴人壬○○所購之鐵材施作在忠福營造公司向伊定做 之工程,伊被揚捷營造公司跳票後,就週轉不靈,忠福營造公司欠伊八十幾萬元 之工程款,至於如附表一編號二之庚○○簽發的票是忠福營造公司主任庚○○另 外拿工程給伊做,用來支付工程款所簽發的票,有叫告訴人壬○○徵信;向告訴 人己○○所購之不鏽鋼關於告訴人己○○的貨款門窗係立邦營造公司向伊定做之 工程,立邦營造公司給伊兩張四萬多的票,因告訴人己○○之款項有六萬多,才 拿禮土營造公司交付由果詠公司如附表一編號四之票給告訴人己○○,禮土營造 公司尚欠伊七萬多元之工程款云云。 經查:
㈠右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晟達公司、壬○○及己○○以告訴狀指述甚詳,並經 告訴人晟達公司之代理人丙○○、告訴人壬○○之代理人戊○○迭於偵查中及本 院陳述明確,復有告訴人晟達公司提出對帳單明細、附表一編號一由務晟公司簽 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發查字第二 七九號卷第四、五頁)、告訴人壬○○提出之記帳單一紙、估價單八紙、附表一 編號二由庚○○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九年發查字第一○九號卷第三至六頁)、告訴人己○○提出之附表一編號三、 四由陳聰地、果詠公司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年發查字第八○六號卷第三頁正、反面),以及上開發票人之退票紀錄 (務晟公司部分見本院卷第七至十九頁;庚○○部分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九年發查字第一○九號卷第十四至十八頁;陳聰地部分見本院卷第七一頁; 果詠公司見本院卷第七二至七八)在卷可稽。
㈡被告自承:八十九年六月間已積欠晟達公司六萬多元貨款尚未償還,以及因揚捷 營造公司積欠工程款無法取償後開始週轉不靈(見本院卷第五六至五七頁),以 及因癸○○積欠工程款,至八十八、八十九年間被拖累(見本院卷第一七六頁) ,且本院調閱本院八十三年促字第三四三三號卷、八十四年票字第一九三六號卷 ,癸○○在八十三、八十四年間即已積欠被告一百多萬元,被告之財務狀況,在 向本件三名告訴人訂購貨物之前即已週轉困難,堪以認定。 ㈢被告辯稱其因揚捷營造公司、忠福營造公司、禮土營造公司及癸○○積欠工程款 才無力清償上述貨款云云,並提出估價單、發票及退票理由單、支付命令、本票 裁定為證,惟查:
⒈被告固提出其與揚捷營造公司、忠福營造公司往來之估價單及發票(見本院卷 第一五一頁至一五六頁)為證,惟按估價單及發票均僅能證明被告曾與該二公 司有生意上之往來,並無法證明該二公司積欠被告工程款。 ⒉被告另提出忠福營造公司所簽發予南興鐵工廠之支票及退票理由書三紙(見本 院卷第一三一至一四○頁)為證,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促字第 二一○六三號卷,該案之聲請人為丁○○,並非被告,固被告辯稱係委託丁○ ○代為聲請,而丁○○亦為相同之證詞(見本院卷第一四六、一四七頁),然 將被告辯詞及證人證言與被告提出之三紙支票相核,其中面額十一萬元及十五 萬元之二張支票,均非被告所提示(據其上所載應為吳貴玉),只有面額二萬 元之支票為被告所提示,堪認其中面額十一萬元及十五萬元之票據權利應不屬 被告,因認被告辯詞及證人證言均稱係被告委託丁○○代為聲請云云,均屬不
實,而難堪採信。
⒊又本院調閱本院八十三年促字第三四三三號卷、八十四年票字第一九三六號卷 ,癸○○積欠被告款項應係在八十三、八十四年間,自與被告能否給付告訴人 之貨款無涉。
⒋此外,被告亦未曾對揚捷營造公司、禮土營造公司及遭退票之票據交付人或發 票人提出訴訟,因認被告所辯其係受前開公司積欠工程款才無力清償上述貨款 云云,非可採信。
㈣又被告辯稱立邦營造公司給伊兩張四萬多的票,因告訴人己○○之款項有六萬多 ,才拿禮土營造公司交付由果詠公司如附表一編號四之票給告訴人己○○云云, 惟查,被告並未否認曾先交付附表編號三由陳聰地簽發之支票,該支票之面額為 四萬二千五百元,若被告係因立邦營造公司所給的票是四萬多而不交給告訴人己 ○○,豈有另外交付面額同為四萬多由陳聰地簽發之支票,堪認被告所辯顯非可 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向告訴人訂購貨物時,其所經營之南興鐵工廠週轉困難,已無支 付能力,竟仍向告訴人訂貨,難謂其主觀上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其所辯顯係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所為係犯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 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 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對己○○所為之詐取財物之犯行,雖未據起訴,然該未 起訴之部分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以審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及所造成危害非輕、迄今尚僅償還極少債款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至被告請求傳訊揚捷營造公司之負責人、忠福營造公司負責人甲○○以及某不詳 姓名(住嘉義市○○街三九號)之包商,以證明被告向揚捷營造公司、忠福營造 公司承攬工程,惟查,被告既不能提出上開公司積欠其工程款之證明,又未對該 等公司提出訴訟,其所辯已無可採,爰認無傳訊之必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福 財
法官 康 存 真
法官 林 福 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號│付 款 人│發 票 人│帳 號│票 號│ 票 載 │ 面 額 │備 註│
│ │ │ │ │ │發票日期│(新台幣)│ │
├──┼─────┼─────┼─────┼─────┼────┼────┼─────┤
│ 一 │寶島商業銀│務晟企業有│000000000 │0000000 │⒐⒑ │73500 │晟達公司法│
│ │行嘉義分行│限公司(法│ │ │ │ │代乙○○提│
│ │ │代子○○)│ │ │ │ │示 │
├──┼─────┼─────┼─────┼─────┼────┼────┼─────┤
│ 二 │寶島商業銀│庚○○ │000000000 │0000000 │⒒⒎ │41700 │慶安鋼鐵公│
│ │行嘉義分行│ │ │ │ │ │司提示(即│
│ │ │ │ │ │ │ │壬○○提出│
│ │ │ │ │ │ │ │之告訴) │
├──┼─────┼─────┼─────┼─────┼────┼────┼─────┤
│ 三 │台灣中小企│陳聰地 │000000000 │0000000 │⒉⒛ │42500 │己○○提示│
│ │業銀行東高│ │ │ │ │ │ │
│ │雄分行 │ │ │ │ │ │ │
├──┼─────┼─────┼─────┼─────┼────┼────┼─────┤
│ 四 │安泰商業銀│果詠工程有│000000000 │0000000 │⒋⒑ │80000 │⒈己○○提│
│ │行嘉義分行│限公司(法│ │ │ │ │ 示 │
│ │ │代陳永州)│ │ │ │ │⒉本張票據│
│ │ │ │ │ │ │ │ 係編號三│
│ │ │ │ │ │ │ │ 票據退票│
│ │ │ │ │ │ │ │ 後再交付│
└──┴─────┴─────┴─────┴─────┴────┴────┴─────┘
附表二:
┌───┬─────┬─────┬──────────┐
│編 號│日 期│金 額│備 註│
│ │ │(新臺幣)│ │
├───┼─────┼─────┼──────────┤
│ 一 │九月間 │17690 │該月之欠款 │
├───┼─────┼─────┼──────────┤
│ 二 │⒑⒊ │42336 │ │
├───┼─────┼─────┼──────────┤
│ 三 │⒑⒋ │1564 │ │
├───┼─────┼─────┼──────────┤
│ 四 │⒑⒍ │156483 │ │
├───┼─────┼─────┼──────────┤
│ 五 │⒑⒒ │103008 │ │
├───┼─────┼─────┼──────────┤
│ 六 │⒑⒓ │4227 │ │
├───┼─────┼─────┼──────────┤
│ 七 │⒑⒕ │35046 │ │
├───┼─────┼─────┼──────────┤
│ 八 │⒑⒗ │1639 │ │
├───┼─────┼─────┼──────────┤
│ 九 │⒑ │1330 │ │
├───┼─────┴─────┴──────────┤
│合 計│八十九年九月份貨款尚欠17690元,十月份貨款共3│
│ │45633元,加上跳票41700元,扣除預先給付之1000│
│ │00元,尚欠3050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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