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原 告 慧全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秋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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