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07號
NTDV,92,訴,107,200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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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安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民事庭法官 廖健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  書記官 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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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