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陳昶諭
被 上訴 人 吳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65,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