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3號
TNDV,106,訴,33,2017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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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陳昶諭
被 上訴 人 吳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65,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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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