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2號原 告 許銘記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被 告 吳春生訴訟代理人 吳勝雄被 告 戴芷柔法定代理人 戴銘賢 楊雅慧被 告 戴麗卿 戴淑儀 戴麗雪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戴陳玉盞被 告 戴榮次 戴友義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戴德玉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即 劉時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公光訴訟代理人 童竣揚被 告 戴全生 戴清泉 黃嫊參 加 人 馬文霖 蔡佳伶 黃瑞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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