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12號
TNDV,106,訴,312,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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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2號
原   告 許銘記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被   告 吳春生
訴訟代理人 吳勝雄
被   告 戴芷柔
法定代理人 戴銘賢
      楊雅慧
被   告 戴麗卿
      戴淑儀
      戴麗雪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戴陳玉盞
被   告 戴榮次
      戴友義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戴德玉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即
      劉時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公光
訴訟代理人 童竣揚
被   告 戴全生
      戴清泉
      黃嫊
參 加 人 馬文霖
      蔡佳伶
      黃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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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