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599號
NTDM,91,訴,599,200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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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男 三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四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連續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台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會(以下簡稱南投農田水利會)所發包,由總福營造有限公司承造,位在南投縣 草屯鎮○○○段一一四○之七地號土地「媽助圳改善工程」之圳溝道路整頓工程 工地,以將大型石塊放置在該道路之方式,阻止工程之進行,南投農田水利會會 務委員乙○○據報前往巡視工程,並勸阻丁○○勿阻撓工程進行,丁○○明知乙 ○○係南投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且正執行公務中,竟意圖妨害乙○○執行上開 公務之概括犯意,以手勒住乙○○頸部,將乙○○壓倒在地,剝奪乙○○行動自 由約十分鐘,而對乙○○施強暴,復當場以台語「幹你娘」等穢語,辱罵乙○○ (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嗣於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南投農田水利會茄荖 工作站站長甲○○據報上開工地發生糾紛,前往現場視察,丁○○明知甲○○係 南投農田水利會茄荖工作站站長,且正執行公務中,仍承前之概括犯意,再度以 手勒住甲○○頸部,剝奪甲○○行動自由約一分鐘之方式,對甲○○施強暴。二、案經乙○○、甲○○訴由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丁○○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置放伊住處附近之石頭,係工程施作 人員丙○○要讓伊作為補強田隴之用而暫行堆放,並非故意堆置以妨害工程之進 行。當日乙○○到場時,伊只用手摟住乙○○之肩部,要帶乙○○去看伊的土地 有無遭竊佔,隨後甲○○到場時,伊也是以搭肩之方式,邀甲○○前往伊負責清 掃之排水溝遭化糞污染難以處理之情況,絕並未用手勒住乙○○、甲○○之頸部 ,也未將乙○○壓在地上,亦未以「幹你娘」等穢語,辱罵乙○○之行為云云。 經查,按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水利法第十二 條第二項、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告訴人乙○○、 甲○○分別係南投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茄荖工作站站長,自均係依據法令執行 公務之公務員,又其等均係代表南投農田水利會前往上開工地,執行視察該會所 發包「媽助圳改善工程」之公務,且被告於前開時、地,以上揭方式,對告訴人 等施強暴,並妨害告訴人等之自由及執行公務等情,除據告訴人乙○○、甲○○ 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訴明確外,並經證人即目擊被告對告訴人等妨害 自由及公務之洪腰、洪毓如於警訊及偵查中證述綦詳,且有告訴人等之在職證明 書、南投農田水利會發包上開工程之工程契約書、工程圖、位置圖及上開工程照 片三幀等附卷可佐證,被告確有妨害自由及妨害公務之犯行已清楚明確,被告空



言否認,無非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對於公務員乙○○、甲○○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之行為,係犯刑法第 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又先後以手勒住乙○○、甲○○頸部,剝奪乙 ○○、甲○○之行動自由,則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又於乙○○依法執行職務時,以穢語辱罵,則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 罪。被告先後二次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 罪,時間緊接,犯罪構成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 五十六條之規定,均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第一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三罪間,有方法 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 零二條第一項之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犯罪之 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 害,及犯罪後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科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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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