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05號
原 告 李仲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玉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至原告請求判命被告應登報向原告道歉部分,
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原告前
繳之裁判費1,000元後,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